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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怎麼說(時事篇) 第1983期:"兩高"規範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刑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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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搜尋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等造成的違法資訊大量傳播、使用者資訊洩露的,可被納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網路服務提供者或承擔刑事責任。《解釋》自2019年11月1日起試行。

【新聞】

請看《中國日報》的報道

BEIJing - Top judicial authorities' latest guideline on handling online information crime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ISPs) will take effect on Nov 1.

北京訊息:最高司法機關就處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出臺最新解釋,該解釋將從11月1日起生效。

【講解】

online information crime是資訊網路犯罪;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是網路服務提供者。
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最高人民檢察院(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釋出的《解釋》明確規定,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refuse to fulfill their duty concerning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的資訊服務提供者,致使洩露(leak)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communication content)、徵信資訊、財產資訊(credit or property information)五百條以上,可入罪。
此類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face imprisonment of less than three years)或者拘役(criminal detention),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若資訊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洩露使用者住宿資訊(residence)、通訊記錄(communication records)、健康生理資訊(health conditions)、交易資訊(payment records)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使用者資訊五千條以上的,也可能面臨上述處罰措施。
《解釋》還規定,對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資訊網路(illegally used the information network)、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assisted in information network crimes)的罪犯(criminal)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can be banned from the industry)。

這句話怎麼說(時事篇) 第1983期:"兩高"規範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刑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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