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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時如何表達合同中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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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是拉動中國經濟起飛的重要引擎.對於許多希望從事外貿的中小企業而言 ,每每涉及英文合同時常一籌莫展,不知如何下筆;有的缺乏重視,簡單援用標準合同或直接使用國外客戶發來的合同.爲解決企業簽訂英文外貿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本文針對外貿合同中的常用條款一一進行了風險分析,就起草和簽訂英文外貿合同應注意文字處理提出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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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再提供讀者一些英文合約中常用,且內容多屬一致的定義條款。

"Property" means property, assets,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every description, wherever situated.

財產”包括財產、資產、利益、權利等。財產之所在地在所不問。

"Expenses" include costs, charges and expenses& of every description.

  “費用”包括各種形式的金錢支出。

costs, charges, expenses

costs、charges和expenses就像中文裏所說的“花費”、“支出”、“費用”一樣,至多隻有語意學上的差別,在法律上除非特別指明(例如“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否則指的都是金錢支出,沒有什麼差別。英文的撰寫合約習慣上,喜歡像這樣儘可能把所有表達同一概念的字句全部放到合約裏,一網打盡,以免影響權利義務關係的明確。

"Proceedings" means any proceedings before a court or tribunal& (including an arbitration)

  “程序”指在任何國家法院所進行的任何程序,包括仲裁在內。

Tribunal

tribunal原始的意思,指的是法庭裏較地面爲高的裁判官座位席(現在英文裏的裁判席僅簡單稱做the bench),後來演變爲統稱"裁判官"的集合名詞(a group having the power of judging),至於現在的法律文件或其它相關資料裏提到的 tribunal,通常和court沒有兩樣,就是"法院"的意思。

"Address" means-

(a) in relation to& an individual, his usual residential or business address; and

(b) in relation to a corporation, its registered or principal office.

  “地址”一詞:

(a) 就自然人而言,指通常之居所或工作場所。

(b) 就公司而言,指註冊所在地或主營業所。

in relation to...

某概念的定義條款,如果適用範圍僅限於合約的"特定部份",可以用“for the purpose of...”來爲定義條款起頭,前面已經說過。而如果定義條款是針對合約的“特定概念”,就用“in relation to...”來界定,例如上面所舉的例子,“地址”分別在“自然人”和“公司”兩種情況下,需要不同的定義,於是需要“in relation to”作爲語句連結與概念劃分的工具。

"Written", in relation to a notice under this Agreement, includes those sent by telex or fax.

本合約之“書面”通知,包括以電報或傳真所爲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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