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語英語口語英語學習材料

這句話怎麼說(時事篇) 第2247期:人臉識別第一案宣判 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被判賠1038元

本文已影響 2.44W人 

【背景】

11月20日,被稱爲“人臉識別第一案”的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據杭州富陽法院介紹,2020年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告郭兵與被告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新聞】

請看《中國日報》的報道

A safari park in Zhejiang province has been ordered to pay 1,038 yuan ($158) in compensation to a customer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fter insisting annual members use facial recognition to gain entry following an upgrade to its admission system.

浙江省一家野生動物園被勒令支付1038元人民幣(合158美元)的違約賠償金,原因是該動物園在入園系統更新後堅持要求年卡會員使用人臉識別來獲得入園資格。

【講解】

facial recognition是人臉識別;safari park是野生動物園。
去年,浙江理工大學法學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郭兵以收集和使用遊客面部識別信息(collection and use of visitors' facial recognition details)爲由,向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起訴杭州野生動物園。隨着面部識別技術在全國範圍內的應用日益廣泛,這起訴訟(litigation)被認爲是中國首例涉及面部識別技術(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的訴訟。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fingerprint recognition)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ID numbers)、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fingerprints)、拍照。
後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客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爲人臉識別,並更換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短信(text messages),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activate the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enter the park)。
郭兵認爲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隱私(privacy),不同意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
雙方協商未果(failing to negotiate),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took the park to court),要求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並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breaking the contract)且存在欺詐行爲爲由要求賠償(compensate)年卡卡費(membership fee)、交通費(transportation expenses),刪除個人信息(delete his personal information)等。
法院表示,我國法律對於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collection and use)雖未予禁止,但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adhere to)“合法、正當、必要”(lawful, justifiable and necessary)的原則和徵得當事人同意(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needs to be obtained);個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被侵害時,經營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爲,野生動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原指紋識別入園方式(the method of entry)變更爲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爲(unilaterally breached its contract with Guo),郭兵對此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關內容不構成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對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爲守約方(the non-breaching party)有權要求野生動物世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bear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雙方在辦理年卡時,約定採用的是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use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to facilitate admission),野生動物世界採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photographic information),超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必要原則要求(exceeded the "necessary principle"),故不具有正當性。
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loss of contract benefits)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facial information)。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勞東燕表示,此案是首例具有社會影響力(social influence)的人臉識別案件,判決書告訴公衆,經營者(business operators)收集和使用個人生物信息(personal biological information),必須首先徵得用戶同意(first be agreed to by users)。
她說,由於人臉識別技術在中國許多地方得到廣泛應用,包括購物中心、辦公樓(office buildings)和校園,以及移動應用(mobile applications),在這些情況下,需要考慮人臉識別是否真的有必要,因爲這些數據有被濫用的高風險(high risk of being misused)。
她說,未來,中國將制定詳細而有效的標準(detailed and effective standard)來界定這種技術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個人在被要求提供生物信息時,應該意識到自己的權利(be aware of their rights)。

這句話怎麼說(時事篇) 第2247期:人臉識別第一案宣判 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被判賠1038元

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猜你喜歡

熱點閱讀

最新文章